重點就紅字部分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之四修正條文總說明
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之發行期限,並明定發行人應將發放員工認股權 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認股權人之相關參考依據及審核程序納入發行辦法。
===============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期間。
二、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第一項第二款認股權人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發放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第六十條之四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發行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 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
二、發行總額。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前項第三款員工之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發放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第一項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二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