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草案

預告「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修正草案

2022-08-16
    我國審計委員會兼具功能性委員會業務執行及監察人之監督雙重功能,配合我國上市櫃公司於今(111)年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檢討現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規範,參考國外設置審計委員會國家多透過審計委員會會議方式行使職權;另考量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可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並為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爰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就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以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行使,並配合實務就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之運作規範予以明定。
    本次證券交易法共計修正3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權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基於涉及公司訴訟或交易代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宜透過合議制周延討論,爰規範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權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修正條文第14條之4)
二、    審計委員會因故無法召集時,應提審計委員會事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考量實務上可能發生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因故辭職、解任僅剩一席獨立董事,或不可抗力等合理理由,致無法召開會議時,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爰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之5第1項各款應由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另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基於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身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出具同意與否之意見,考量違反前揭規定事項有違公司治理,為達行政管理目的,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5、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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