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議題, 但很重要。重點已標紅色。========================
台灣CFC將在明年實施,許多台商將接單功能移回台灣公司,藉此降低CFC實施後產生的衝擊,勤業眾信昨(27)日表示,台灣公司因此與中國大陸子公司產生了關聯交易,將變成兩岸稅務機關的查核重點,要特別留意兩大情形,一、服務費支付恐面臨雙重課稅;二、權利金支付不對等。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林淑怡指出,當大陸子公司利潤高於台灣母公司時,會被台灣稅務機關質疑是否有無償移轉或授權專利、商標與特許權等技術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而被要求收取權利金或特許權使用費;若情況相反,大陸子公司利潤低於台灣母公司,則會被大陸稅務機關調查是否透過支付服務費、權利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等虛設名目,將利潤移轉至大陸境外。
林淑怡表示,台商在大陸支付服務費時常遇到爭議,根據大陸稅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第34條,支付公司對實際受益的服務項目可以支付費用,但如果服務性質不明確,母公司就不能索取服務費。
因此當境外母公司分攤給子公司法務顧問、人力資源顧問等費用時,據大陸稅法規定,此筆費用屬於境外母公司在集團決策、管理時產生的費用,應由境外母公司自行承擔,不可要求子公司按比例支付,故台灣總管理處所產生的費用,若分攤費在大陸子公司,多半不得支付。但以台灣稅制角度,台灣總機構協助處理集團內費用,應當由集團內各公司分攤,所以可能造成台灣公司與大陸企業雙重課稅問題。
除了服務費可能遭雙重課稅,台商在大陸子公司支付「權利金」實務上也常遇到困難,例如企業引進的無形資產沒有產生應有的利潤與回報,據大陸稅法,獨立企業在此情形下不該支付權利金,因此台商將面臨權利金支付不對等的情況。
林淑怡表示,先前發生大陸稅局認為被授權公司的技術已成熟,未出現大革新或變化,所以被授權公司按最初的權利金收費標準進行支付,遭到大陸稅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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